2023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为做好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3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023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立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切实筑牢动物免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禽可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殖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

       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肉牛和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对3-8月龄奶犊牛使用A19布病疫苗免疫(正在实施和达到净化标准的除外),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奶牛场经申请审核批准并逐级报省厅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泌乳期奶畜禁止免疫。

(五)其他疫病。

        各地要组织养殖主体统筹做好新城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主要畜禽疫病免疫防控,汛期前牲畜炭疽易感动物免疫防控;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包虫病防控,可视风险评估情况,指导开展预防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并于2月底前报省厅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自主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第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

(二)实行“先打后补”。

       各市按照省厅印发的《河北省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畜禽场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不再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科学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

(三)加强指导培训。

       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政策和技术培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2023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并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规范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市县组织辖区内强制免疫政策和技术培训。

(四)完善免疫记录。

       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场建立电子免疫档案。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及时报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汇总后按要求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4月底前,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电子免疫档案。

(五)规范疫苗管理。

       各地要按照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规范疫苗管理,落实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度。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疫苗调拨直接到村到户。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做好供应服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确保政采强免疫苗及时供应到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统一采购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

(六)落实信息报告。

       各市按月报告免疫及监测情况,各县(市、区)每月26日前向所属市报告月度免疫情况,各市审核汇总后每月30日前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审核和统计免疫信息,确保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厅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辖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并组织相关养殖场户开展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至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强制免疫进度监督与评估,及时掌握疫苗供应情况、先打后补企业疫苗采购情况以及免疫进展情况,确保应免尽免。

四、有关要求

(一)压实各方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政采强制免疫疫苗调拨管理、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

     《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经费管理。

       各地要将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免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强制免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四)畅通疫苗供应。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保障“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疫苗需求供应。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供应,省厅设立强制免疫疫苗服务热线:0311-66571636。

(五)做好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方式,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切实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六)强化监督落实。

       省厅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范围,每年至少开展2次督导评价并通报结果。各地也要加大督导力度,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成效,及时发现新问题、新变化,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省厅将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情况和全省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政策并另行通知。

2023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2023年全省兽医工作要点和我省疫病流行态势及防控需要,重点做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优先防治病种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简称“流调”)工作;加强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掌握感染分布及流行态势;开展牛结节性皮肤病和非洲马瘟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临床巡查和监测,及早发现风险隐患;继续开展马鼻疽、马传贫无疫监测,巩固消灭成效;积极开展禽白血病、鸡白痢、布鲁氏菌病等病种的净化监测,推进种畜禽场、奶牛场动物疫病源头净化与评估工作。

  各地要结合辖区管理实际,制定辖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调计划,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调工作,强化临床巡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运用,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

       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科学细化监测实施方案,做好主动监测,获取科学的监测数据。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强化临床巡查,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和科研教学机构兽医实验室检测数据等信息纳入本地监测和流调数据库,扩大监测与流调信息来源,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调相结合。

       持续监视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临床巡查。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全面监测与疫病净化相结合。

       在开展全面监测的同时,结合当地养殖主导产业及疫病流行病学史,对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监测和流调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无疫小区。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

       认真做好主要疫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状况。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切实掌握群体免疫状况,为制定和调整免疫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定点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

       按照覆盖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畜种的原则选择固定场点,持续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新城疫等病种监测工作。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某个畜种、某个病种、某个环节的专项监测。

三、工作分工

(一)省级。

       省厅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计划。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印发全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本级监测任务、专项监测工作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与上报,开展全省监测与流调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以及动物疫情测报站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二)市级。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根据本计划和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制订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和重点人兽共患病监测实施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制定本级定点及专项监测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监测和流调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完成本级监测任务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与上报,按照“一市一策”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解析预警,指导辖区县(市、区)开展“一县一策”解析预警,以及辖区内动物疫情测报站日常管理并进行技术指导;做好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排查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监测与流调实施方案,完成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能力建设,做好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排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监测与流调工作,完成本级监测任务,组织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完成临床巡视、疫情排查、样品采集等流调工作任务;按照“一县一策”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解析预警。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主要负责区域监测和流调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监测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四、工作内容

(一)监测病种。

       主要包括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马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马鼻疽、马传贫、新城疫、狂犬病等。

(二)监测方式。

      主要包括日常检测、专项监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常规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任务。

      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见附件1、附件2。

五、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一)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该平台实行逐级审核制,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填报,严格审核。信息上报实行“周报制”,县(市、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完成本周疫病信息报告上报和审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周五完成全省动物疫病信息审核并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报至省厅。

  各地要严格疫情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分析。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二)监测与流调分析总结报告报送。

       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按照“一市一策”要求,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调分析报告及“一县一策”情况报至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分析报告报至省厅、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年流调分析报告报至省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以快报方式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信息反馈。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向送样单位或采样场点反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21号)要求做好经费支出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二)积极协调,落实经费。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监测和流调任务,协调财政部门将采样、试剂、检测、评估等相关监测和流调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科学分析,及时运用。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和监测流调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监测发现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畜禽群体,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免疫规定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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