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蜂业发展情况分析 !

我国是全球第一养蜂大国,蜂群规模大,蜂蜜、蜂王浆、蜂胶等蜂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养蜂业也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养蜂业发展的管理与指导,推动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养蜂业发展实际,农业部编制了《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这是我国首次将养蜂业列入”五年规划"。为了解河南省养蜂业的生产管理现状,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 2018年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开展了调研。

1基本情况

1.1养殖规模

据统计,河南省现有蜜蜂养场408个,养殖户7162个,其中有固定场所的4115个,占比54.4% ,养殖规模共计348415

箱,蜂蜜年产量约14135吨。

1.2用药情况 .

养蜂业药品使用不多,常用药主要包括杀螨灵、螨扑、杀螨粉剂、蜂宝、双甲脒、升华硫、氟氯苯腈菊酯等,主要用于消毒

和杀螨,特殊情况下也使用土霉素等抗生素药物。

1.3区 域分布河南省养蜂主要集中在洛阳、三门峡、南阳、信阳、驻马店的山区地带。上述地市的蜂蜜年产量达到6974吨,约占比全省蜂蜜产量的50%。每个地市的养蜂业也相对集中,如洛阳主要集中在偃师市、孟津县、汝阳县和洛宁县;南阳主要集中在淅川县、新野县和唐河县;信阳主要集中在浉河区、平桥区和光山县;三门峡蜂蜜年.产量2555.5吨,灵宝市达到2080吨;驻马店年产量1662.1吨,主要集中在确山县、汝南县和上蔡县(表3)。

蜂蜜年产量最高的是许昌市,约3523.4吨,形成了长葛市、建安区和禹州市等养蜂集群。其中,长葛市登记备案养蜂证的有460家,蜂蜜年产量约2904吨。养蜂已经成为长葛市的特色产业,先后被

农业农村部评为全国农产品(蜂产品)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全国蜂蜡出口基地和中国蜂产品生产基地。蜂蜜年产量最少的是平顶山市和漯河市,产量分别是72吨和45.5吨。河南省市区内养蜂的很少,部分县根本就没有养蜂场(户) ,如汝州市、永城市、固始县、杞县等。

1.4监管情况

全省大部分地市未将养蜂场(户)的数量、规模、养殖方式、用药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管,纳入监管的有32个县(区)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10个县(区),部分地市发放有养蜂证,如鹤壁、巩义和长葛。

2存在的问题

2.1 养殖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全省养蜂主要以家庭养殖为主。养蜂者大多学历偏低,养蜂技术和设施落后,- -味追求蜂产品数量,导致质量参差不齐,科技含量不高,普遍存在档次低、竞争力弱、效益低下的问题。换言之,河南省养蜂业还处于生产封闭,技术落后,产量低,质量差,收益少的的阶段。

2.2流动性强 ,不利于监管蜂农受花期及蜜粉源植物的影响,通常随花期和蜜源迁徙,在全国各地转场,没有固定场所,且多在偏乡野,难以掌握其动态,监管难度较大。本次调研中的养蜂场(户) , 均是有固定的养殖场所的场(户) , 大多数养殖户随着花期常年在外流动养殖,监管难。

2.3日常 监管不到位主管部门对养蜂业重视程度不够,蜂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突出,多年来- -直未纳入监管工作重点。即使少数纳入日常监管的地市,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以发放养蜂证、出具检疫证明、对运输车辆监督消毒为主,对疫病防控及规范蜂药使用等关键问题未实施监管。

2.4蜜蜂疾病 与用药问题正常情况下,蜜蜂养殖过程中很少用药,蜜蜂身体上主要有螨虫等寄生虫,针对螨虫用药,多数用螨扑杀螨剂等进行除虫。近年来,蜂群出现死亡现象较多,主要原因为喷洒农药、大气污染以及常见疾病等因素所致。实践中,有少数蜜源植物种植者使用长效农药,药性长期不除,蜜蜂采蜜后中毒现象时有发生,引起死亡;全国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特别是秋冬季节,雾霾天气时有发生,随着污染加重,爬蜂现象增加,严重时,甚至引起蜂群全军覆没;再者为常见疾病,由于管理、治疗不当,也会出现蜜蜂死亡。由于以上原因, - -旦养蜂者发现蜜蜂生病,在流动过程中难以找到专业兽医,会根据以往经验用药,导致滥用蜂药现象严重。

2.5蜂产品质量不稳定蜂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原因主要有3种:一是兽药残留,多因养蜂者不规范使用蜂药所致;二是农药残留,主要是由于蜜源植物含有农药残留所致;三是蜂蜜掺杂掺假,蜂蜜生产者或经营者故意加入其他物质所致。相比较而言,蜂蜜掺杂掺假是影响质量安全的最主要原因。

3有关思考

3.1 重视和扶持养蜂业的发展:多数人认为养蜂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等蜂产品,不了解养蜂主要功能是为农作物授粉。发达国家把蜜蜂授粉放在首位,获取蜂产品放在第二位,因此他们把养蜂业视为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冠以养蜂业是"农业之翼”的美誉。与种植业、养殖业相比,养蜂业养殖成本低,不污染环境,投资少,见效快,易学易懂,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高度重视养蜂业的发展,与时俱进,重新认识发展养蜂业的价值,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和经营。

3.2加强对养蜂者法律宣贯养蜂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缺乏了解,认识不到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谁执

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提高养蜂者的责任主体意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通过宣传教育,使养蜂者积极履行主体义务,能够做到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完善养殖档案,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不断规范养殖行为。

.3 加强对养蜂业的监管近年来,蜂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养蜂行为,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养蜂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尤其是养蜂比较集中的地区,更应将养蜂业作为监管重点。各级应分别制定监管计划,责任到人,依法履职,消除监管盲区。同时应组织有关养蜂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大对蜜蜂检疫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检疫水平和执法水平。对养蜂场(户)要依法发放养蜂证,实施备案管理。制定抽检计划,加大对养殖环节蜂产品的抽检比例,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兽药的行为,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养蜂业流动性大和

规模小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大胆创新、逐步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

3.4完善质 量标准体系建设要结合养蜂业的发展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加强蜂产品检测技术研究,完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针对养蜂流动性大的特点,适应监督管理的需要,尤其要重点研究有关快速检测方法。
 

 注:养殖场为养殖规模大,有固定养殖场所,以单位形式经营;养殖户为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养殖规模小,以个体形式经营;固定养殖方式为固定在某地养殖,多为养殖场和养殖户大户;流动方式为受花期、季节等因素影响,转地养殖,多为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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