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警方相关负责人解读“养犬新政”

  城中村、县区城镇纳入限养范围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与原先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下简称《规定》)相比,新《条例》有哪些新变化、新亮点?昨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赵宏光,就市民关心的“养犬新政”作了详细解读。

  1 《规定》升格为《条例》

  1996年3月,我市开始实施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即《规定》。16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着看家护院和“伴侣功能”的犬只数量不断增加,但全市有证犬目前仅有1700余只,无证犬数量则至少达三四万只,由此引发了犬只扰民、伤人、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去年以来,全市每天能接到类似警情十五六起。多年的管理实践表明,单纯的限制并不能有效规范养犬行为,反而造成执行难和管理无序局面。

  即将实施的《条例》,确立了“政府部门监督、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养犬管理原则。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强调养犬人自律,由养犬人承担养犬带来的社会及公众责任。同时,赋予社区居委会(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养犬行为的职能。

  2 扩大限养范围

  原《规定》仅划定六城区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乡交错地区为限养区,而新《条例》扩大了限养范围,明确规定养犬管理实行区域分类的管理体制,把城中村、县(市)、区的城镇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将我市行政区域划分为养犬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重点管理区域,这就是说六城区包括城中村在内和清徐、娄烦、阳曲、古交的县级政府所在地,都是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者,每户限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携带个人户籍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发放养犬登记证和记载有犬只种类、照片、免疫情况、犬主人身份等信息的电子犬牌;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应当从第二年起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年检;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100元。

  据介绍,目前全市有11个社区警务室正在试行“犬只信息系统管理”,结合试点经验将向全市800多个社区警务室推广,届时居民就近登记注册会更加方便。

  3 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一些大型犬虽然很温顺,但由于体型较大容易给他人造成心理恐惧,特别是老人和小孩更易受到惊吓;一些小型犬虽然体型小、样子可爱,但其实凶猛易伤人。为此,《条例》在《规定》“六城区限养区内的一些单位和仓库等部门可经批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六城区包括城中村和县市政府所在乡镇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即使在一般管理区域内,烈性犬、大型犬也要求每户限养一只,而且要圈养、拴养,外出由成年人束牵引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另外,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居民楼房住户也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在重点区域内,除导盲犬外,下列34种大型犬或烈性犬禁止饲养:1.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2.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3.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4.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5.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此外,如果还有不适合饲养的犬只,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联合认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在重点区域内已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居民可在今年10月底前自行处理;个人无法安置的,可交到位于尖草坪区西张村的市公安局犬类留检站安置、饲养。11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予以查处和没收。

  4 违规养犬从严查处

  《条例》规定,在重点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由成年人用牵引带束缚犬只,并及时清除粪便;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用场所饲养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所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将犬只送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随意丢弃。开办犬只养殖场、经营市场,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环境卫生,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既可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也可拨打110。对举报、投诉的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将依法严格查处。如,若有犬只伤人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般区域内饲养两只以上大型犬、烈性犬,未圈养、拴养的,外出不束牵引带和由未成年人携带,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5 犬只禁入三类场所

  《条例》规定,三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1.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2.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3.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上述三类区域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准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入标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划定本区域内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犬类进入的区域,可以允许饲养导盲犬的盲人和饲养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员携犬进入。

  6 实行领养“计划生育”

  赵宏光副大队长表示,为减少流浪犬和遗弃犬现象,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3个月内将超过允许饲养数量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市公安局犬类留检站收容;养犬人不愿继续饲养又无法安置的犬只,也可送到犬类留检站,不要随意遗弃;任何市民发现流浪犬或遗弃犬,均可拨打110举报或自行送到犬类留检站。

  据介绍,犬类留检站目前收容有各类犬只1000余只,经隔离观察、注射疫苗并确认无疫病后都在正常饲养,犬主可随时前往查看。另外,我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市民,按规定领养流浪犬和遗弃犬。同时,鼓励养犬人为爱犬做绝育手术,实行绝育的从犬只绝育次年起,年检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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