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邹平两养牛户因饲喂“瘦肉精”被判刑!严检严查严判
2020年4月2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在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的养牛户孙某忠、孙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两人均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19年11月底-12月初,省畜牧局组织对牛羊规模养殖场开展了动物毛发中“瘦肉精”风险检测,对检测阳性的批次进行活畜尿液跟踪监督抽检,确认邹平市码头镇于店村孙某忠、邵店村孙某军养牛场的牛尿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立即将线索提供公安部门。12月18日、12月26日,邹平市畜牧兽医局对孙某忠、孙某军养牛场牛尿抽样,经第三方检测公司鉴定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邹平市公安局随后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2019年8月-9月,孙某军、孙某忠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但为提高其饲养的肉牛生长和瘦肉率,孙某军先后两次委托孙某忠帮忙购买“瘦肉精”,并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喂食自己饲养的30头牛。孙某忠两次为孙某军代买“瘦肉精”共计200斤,后孙某忠将其中一部分“瘦肉精”交给孙某军,留下部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喂食自己饲养的22头牛,其中18头牛已销售。
此案件警示深刻,任何违法违规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