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皮和半成品革进口加工贸易出台新规定

  200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内容如下:

  继续禁止进口生皮(4101-4103)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继续允许进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发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加工贸易(需要提供皮革制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以及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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