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088-2000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Sampling for entry and exit animal quarantine

  2000-04-26发布2000-10-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要求,为规范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采样,避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播而制定。

  本标准对活动物的采样数量根据国际兽疫局(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及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中所指定的采样数量确定。动物产品的采样数量根据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和该文提到的参考文献中的计算公式推导得出。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运生、胡永强、陈书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088-2000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sampling for entry and exit animal quarantin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采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采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际兽疫局(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

  国际兽疫局(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合同货物contract goods

  一次发运或接收的货物,其数量以指定的合同或货运清单为凭证。可以由一批或多批批量货物组成。

  3.2 批量货物batch goods

  数量确定的货物,品质必须均匀一致(同一品种或种类,产地相同,包装一致等)。属于合同货物中的某一批,通过它们可以综合评价合同货物的质量。

  3.3 抽检货物sampling goods

  从批量货中的一个位置取出的少量货物。多个抽检货物应从批量货物中的不同位置采样。

  3.4 混合货样mixing sample

  条件允许,从某一特定批量采样、混合,即为混合货样,亦即大样。

  3.5 缩减样品 cutting sample

  混合货样经缩减而获得对该批量货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亦即中样(以200g为准)。

  3.6 实验室样品testing sample

  从缩减样品中获得,亦即试样或小样(一般以25g为准)。

  4采样要求

  4.1 在采样之前应确认货、证是否相符。

  4.2采样过程中应避免雨水等环境的不良因素影响,防止样品被污染。

  4.3采样用具如注射器、采血管、试管、探子、铲子、匙、采样器、剪子、样品袋等必须是灭菌的。

  4.4对采集的样品一般要求随机采样。若怀疑最有可能受病原体污染者或者带有病原体者,可以进行选择采样。

  4.5根据样品种类如盒、袋、瓶和罐装者,应取完整未封的。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采样;样品是固体粉未,应边取边混合;样品是液体的,通过振摇即可混匀;样品是冷冻的,应保持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冷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动物产品需保持在0℃~5℃中保存。

  4.6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须标记清楚(包括品名、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日期)。

  4.7采样后出具采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或其代理人,一份随同样品送实验室。

  5 采样数量

  5.1 进出境活动物的采样数量

  5.1.1 活动物的采样数量根据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计算或采用国际兽疫局(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中所指定的采样数量。

  5.1.2 进出境活动物的采样数量见附录A表A1。

  5.2 进出境动物产品的采样数量

  5.2.1 动物产品的采样数量根据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和该文提到的参考文献中的计算公式推导得出。

  5.2.2 进出境动物产品的采样数量见附录A表A2。

  5.3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凡属已经签订了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其采样数量按检疫议定书的要求采样。

  6 样品运送

  6.1 样品保护和运送。

  6.1.1 样品应根据有关知识及检测对象确定保存方法。

  6.1.2 样品应尽快送到检疫实验室,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根据被检测对象的要求和送样运输的要求作相应处理。(如加入保护剂、抑制剂或固定剂、现场接种、将样品放入带有冰块或干冰的冰壶中或泡沫塑料隔热箱内等)

  6.2 样品送往实验室时应按下列内容填报送检单。

  送检单位(送检人)、送检日期、样品名称、采样部位、数量、来源、有关货主的信息(编号、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要求检测的项目等。

  6.3 送检时,必须同时提交采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7 样品的制备与保存

  7.1 动物检疫实验室在接到样品和采样报告单时,应立即登记、填写实验序号,并按检验规程和送检内容的要求进行检验。

  7.2 缩减样品的制备(即样品的缩分)

  将采取的分布均匀的颗粒状或粉末状样品(奶粉、鱼粉、肉骨粉、骨粉、血粉、羽毛粉、鳗鱼饲料、虾饲料等)或者液体样品(牛乳、蜂蜜等)混合、缩减、制备缩减样品。

  对混合货样或缩减样品,采样之后应尽快完成检验工作。

  7.3 实验室样品(试样)的数量

  实验室样品(试样)的数量应按照合同要求,或按检验项目所需样品量的三倍样品。其中一份作检验,一份作复验,一份作备查。

  7.4 样品的保存

  7.4.1 检疫实验室必须要有保存样品的必需条件。

  7.4.2 进出口活动物的血清样品,自发出检疫报告后至少2年方可处理。

  7.4.3 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样品,自发出检疫报告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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