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六:监督管理、 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本篇解读最后四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关于监督管理主体。

  原法的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本次修订中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剥离,回归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十六条,关于监督检查措施。

  本条有变动的是第一款第三项,即关于补检的规定。对于是否应当对未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救措施,此处不深入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审草案中本已取消了补检规定,二审草案又恢复了原法表述,最终表述与二审草案也不完全相同。深究起来,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动物实施补检。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动物补检的规定与原法的规定就不完全一致;2018年3月公布的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又进一步收紧了检疫出证条件。可见,对于是否实施补检,参与法律修订的相关方或存在分歧,目前的表述应是协调后能为各方接受的结果。无论如何,基层从事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的人员,对于补检应持慎重态度,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章、规程执行。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关于检疫工作保障。

  通过对比本条第一款与原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似能观察到制度选择的倾向性。原法规定的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很明确是为了更好落实强制免疫制度;修订后的规定,则说明目前更侧重于强化对检疫制度的执行落实。

  这种转变的背后,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检疫工作体系确实较为薄弱,在机构改革特别是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受到较大影响,乡镇畜牧兽医站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后官方兽医“无人可用”的情况进一步加剧,加强对检疫工作的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本就是饲养者,应由其自行实施免疫注射,政府部门更多履行监督职责,村级防疫员存在的法理基础并不很强,即便确实需要组织这样一支队伍,也更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由饲养者付费(新增第八十二条和删除原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可能基于同一考虑)。本次修订在这一款上的表述变化,应是体现了上述两方面原因。

  但毫无疑问,地方政府肩负的动物防疫职责中,保障动物检疫工作正常有效运转是必然的重点,必须认真对待。否则,按照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未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或未保障检疫工作条件的,是可以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关于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措施。

  本条除提高罚款标准外,新增第二款在本法中首次增加禁止或限制从业的规定,这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已经被使用,效果是明显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一是程度较为严重,存在较高的引发、传播疫情风险,二是性质较为恶劣,一般属于故意违法行为,应予重处。对故意违法屡教不改的,作出禁止或限制从业的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第九十八条,关于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的重点是新增了五项违法情形:1、集贸市场不具备防疫条件,2、未经备案运输动物,3、未按规定保存运输信息,4、跨省份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未隔离观察,5、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其中,1和4是原法有规定但未设罚则,新法施行后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2、3和5则是本次修订新增制度的相应罚则。这里还是要强调,虽然运输动物只需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但由于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实际上也是“长牙齿的”,必须引起相关从业者的重视,要依法开展动物运输相关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违反限制调运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对违反规定将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不仅没收运输费用和动物、动物产品,还要处以罚款。与此相同的还有第一百零二条,对未经指定通道跨省份运输动物的,直接对运输人处以罚款。运输业者应高度重视这两条规定,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进而遭受严重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执业兽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需要关注的是,虽然第八章取消了兽医执业注册的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发放兽医执业证书,但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违法情形严重的将直接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这一处罚的严厉程度比原法更重,震慑作用更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要高度重视这一调整,切莫以身试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境外等效性评估。

  实施等效性评估是便利动物、动物产品贸易和运输的一项国际通行规则,一国按照国内标准对国外的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或特定区域实施等效性评估,可在被评估国存在特定动物疫病或特定动物疫病风险的情况下,开放贸易或运输准入。我国已有等效性评估的成功案例,就是位于广东的从化无马属动物疫病区,先是得到欧盟的评估认证,成为可短暂进口马匹至欧盟成员国的第三组别国家/地区;又由内地对香港进行等效性评估,允许香港马匹依照规定进入从化无疫区。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等效性评估关系到国际贸易和经济利益,备受关注。近期中法两国领导人通话议定的事项中,就涉及到这一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实验动物的例外规定。

  本条对实验动物在动物防疫方面作出例外规定,是因为实验动物与家畜家禽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各类实验中广泛使用的SPF级动物,其繁育、饲养条件极为严格,饲养过程中不可能实施强制免疫等防疫措施,因此在本条作出例外规定,以避免本法与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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