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立法保护清江水环境 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排入江最高罚5万元

   清江,长江在我省境内仅次于汉水的第二大支流。保护好清江,就是保护好长江。

  11月中旬,《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立法保护清江,驶入快车道。

  抓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据环保部门介绍,当前清江流域水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短缺、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不当、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不达标等方面。

  清江流域城镇管网建设速度缓慢,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严重缺乏。目前,流域内只有少数几个乡镇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他大多直排入江。另外,流域内农村地区由于受农家乐等新业态旅游业的影响,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倾倒,给农村饮用水水源带来污染风险。

  因此,条例草案明确,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在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的农村地区,应建设乡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控源头

  畜禽养殖废弃物禁止直排

  农业是清江流域主要产业,畜禽养殖规模大。像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长阳县和宜都市等,都是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因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为了保护清江的关键。

  据悉,当前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主要集中在规模化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由于收集、贮存、处理、排放标准无法可依,致使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而直排入江。

  为此,条例草案对规模以下经营性畜禽养殖项目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等进行了规定,以解决畜禽养殖源头防控措施薄弱,规模以下养殖项目污染防治义务不明、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违反此规定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保基本

  下排生态用水流量不低于10%

  生态流量是维持河流自然生态与环境需要的最基本流量。

  可是近年来,清江流域由于大规模水电开发致使河水流速放缓、自净能力减弱,径流式小水电站甚至造成水库以下河道在平水期和枯水期断流,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用水和下游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

  对此,条例草案特别设定了生态补水流量条款,规定清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及其二级支流水电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用水和生态补水方案,下排生态用水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10%。生态环境用水与生态补水方案由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环境质量、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制定。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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